• 2012年河北省沧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2-10-21  /  浏览:806 次  /  

 

关于印发《2012年沧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安居办〔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我办制定了《2012年沧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2012年沧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狠抓开工率、竣工率、入住率,确保完成任务目标,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公平分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开工目标。全市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7478套(户)。其中,廉租住房1500套,公共租赁住房9400套,经济适用住房1800套,限价商品住房175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8100(户),垦区棚户区改造4928套(户)。新增廉租住房补贴1190户。完成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

(二)竣工目标。到11月底,全市竣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7949套,其中:市本级1228套,运河区546套,新华区4179套,开发区216套,中捷640套,南大港617套,黄骅1950套,泊头562套,任丘2910套,河间175套,沧县194套,青县696套,肃宁360套,献县224套,南皮660套,东光726套,吴桥780套,海兴1008套,盐山54套,孟村224套。

(三)政府产权住房目标。政府直接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强制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拥有全部产权)均为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要尽量转化为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2008年至2012年,其间新增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累计数量应不低于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以后每年新增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占每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3。

(四)示范项目建设目标。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着力培育示范项目,2012年,市本级至少启动2个至3个项目,各县(市、区)分别启动1至2个示范项目建设。

(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市本级项目争创省级优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县(市、区)项目争创市级优质以上标准工程、市级以上文明工地;主要建材合格率达到100%;分户验收抽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全面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努力消除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每个县(市、区)分别树立1个保障性住房样板工程,促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创优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上水平。

二、工作完成时间节点要求

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民生、发展”两大主题,优化建设模式,破解资金瓶颈,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形成建设、投资、分配、管理良性循环模式,牢牢把握工程建设、质量、后期管理三个重要环节,全面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一)落实建设项目。2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确定到具体项目,落实土地、资金和工作责任,向社会公布年度建设计划。

(二)确保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按照目标任务,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实行指标单列,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积极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按时开工。2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分解,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到具体地块,4月份全部完成土地审批手续。

(三)落实建设资金。市、县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要足额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兜底。充分发挥好融资平台作用,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根据项目需要,积极为项目建设申请融资,组织好项目贷款,多渠道筹资。

(四)狠抓项目开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前期手续,5月20日前“四证”全部办结。力促项目开工,5月20日前、7月20日前开工率分别达到45%、85%,9月20日前开工率达到100%。农村危房5月底前要全部开工。第二季度谋划好2013年度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第四季度要谋划好2013年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确定项目地块,做好选址、立项、供地等工作,力争年内提前开工一批。

(五)提高规划建设水平。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交付使用时,设施配套必须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优化户型设计,优先选用《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方案设计竞赛获奖作品集》作品。3月底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竞赛,全面推广优秀设计方案。

(六)加强质量监管。认真落实《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把规划设计、建材供应、队伍选用、建设施工、工程验收等各个关口,全面实行第三方见证监测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每季度采取抽查、普查、巡查和暗访等形式,加强全过程监管。着手组建工程质量专家库,逐步开展专家独立实施分户验收工作,确保装修到位、使用功能完备。

(七)确保竣工率、入住率。11月底,2010年开工项目全部竣工;2011年开工多层项目全部竣工、高层项目主体封顶;2012年开工项目,要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农村危房开工项目11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11月底,2008年以来达到入住条件且已分配到户的项目套数应达到其间竣工项目套数总量的75%。

(八)促进公平分配。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协查、退出等制度,落实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审联查、入户走访制度,建立起工作流程和相关规章。设立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即时受理资格申请。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推行有奖举报奖励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大对骗租骗购、变相福利分房及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九)强化后期管理。各县(市、区)要摸清已投入使用及在建的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底数,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房源档案。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和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建立一户一档的保障家庭动态管理档案,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收入水平、住房情况、资产情况进行协同复核,严格落实年审制度,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不再具备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启动退出机制。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召开一次保障家庭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十)强化数字住房保障系统应用。2012年起,各种统计报表、月通报内容均以系统数据为主要依据。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业务管理基础工作平台,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业务经办全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强化系统对业务工作的支持作用和支撑能力,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精细化管理。

(十一)落实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成本。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十二)创新工作方法。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筹集房源。深入研究各类保障性住房搭配建设模式,逐步推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10%-15%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基础设施。配建商业服务基础设施的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结合保障性住房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基础设施不得出售,其出租经营收益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运营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指导。市安居办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各有关单位应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市监察局会同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约谈问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居办组织架构,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工作推进。县(市、区)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市安居办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定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继续推行旬报表制度,坚持月通报、季调度、半年小结、年终考核制度,每月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三)深入宣传发动。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措施,宣传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市安居办组织开展全市论文竞赛活动,对优秀作品进行刊发,并给予奖励,推动各县(市、区)互相借鉴,互相促进。各县(市、区)要确保每月上报市安居办不少于四篇的工作信息,每个县(市、区)确保在国家级媒体刊发不少于一篇的工作成绩或创新经验方面的报道。

(四)严格评估考核。年终将按照与市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绩效考核体系。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任丘房产网 Copyright 2012-2024 任丘建叶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B2-20210387
任丘房产网运营中心: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悦城3-901室
网站客服QQ:839141762 任丘千人购房QQ群:284872727 开发商广告联系电话:13363682222
冀ICP备2021007092号-1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