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等行为,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及《沧州市住房保障举报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住房保障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的行为;
(二)申请人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保障对象在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受理举报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举报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举报受理、查处工作;
(三)受理举报单位的主要职责:
1、宣传住房保障政策,鼓励群众参与举报;
2、受理、查处举报案件。
三、受理举报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依靠群众、媒体、社会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二)及时高效查处举报案件;
(三)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受理举报单位工作要求
(一)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举报事实的核查取证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取证笔录内容应告知被调查人;
(三)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定期统计举报材料,对署名书面举报,经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邀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它方式对举报材料进行补充;
(四)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密或者遗失。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留、销毁、涂改举报材料;
(五)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六)住房保障举报工作实行档案管理,建立一案一档,专人负责。
五、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及电子邮箱举报等形式进行举报。
六、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同时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七、对举报案件经核查与举报内容相符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100元资金奖励,此资金来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并从市财政局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提取,多人举报同一对象,根据举报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
八、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住房保障部门将进行批评教育并不在保密举报人的任何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受理举报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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