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转让房产需提交原值凭证,查不到者或征1%个税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3-04-01  /  浏览:1654 次  /  

    北京市日前落实“国五条”细则规定,3月31日以后完成网上签约的二手房交易,如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转让住房所得20%计征个税。记者昨日获悉,市地税局联合市住建委3月30日公告,继续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要求个人转让房产需提供相关原值证明凭证,并按照房屋交易差额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市住建委2011年公布的文件规定,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3%预征土地增值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像北京市这样将房地产销售中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房价上涨挂钩,并再次提高预征率的上限和下限幅度,如果提高价格将会面临更高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话,那么开发商在定价的时候将有所顾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

  个人:卖二手房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

  除了在一手房交易过程中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之外,政策还规定,自2013年3月31日(含)起完成网上签约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提供据以证明房屋原值的相应凭证。

  在核定房屋原值方面,地税局、住建委两部门根据房源情况不同,将全部可转让住房分为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五大类,每一类住房都详细规定了原值计算方法。政策规定,商品房的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除了房屋本身的原值证明文件外,如果存在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凭证费用,纳税人也需提交有关费用凭证,如不能提供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告指出,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现值减去原值减去合理费用余额的20%计算,而不能提供原值相应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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