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不单只为压制房价,征收需分清情况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3-04-27  /  浏览:810 次  /  

房产税不会对房价“一剑封喉”

   贾康:上海、重庆已启动的试点房产税改革引入了两个实质性的新机制:一是把房产税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消费住房;二是要做一定形式的税基规范,确立房产评估值概念。两市试点方案细则虽不尽相同,但都显示了向较标准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靠拢的趋向。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搞房产税,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调节市场,影响人们的住房消费,并为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房产税是年复一年征收的,未来房产税的财源支柱属性将会逐渐显现。试点后,两地的高端不动产都明显出现了成交量下降、价格趋稳,这就是很明显的正面效应,是改革已体现的作用。应肯定两个城市敢为天下先的作法。
关键是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刘剑文:目前,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对住房征收房产税,他们的通行做法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税种,历史悠久。美国房产税的原则是:不管房子面积多大,也不管居住人员多少,更不管有几处房子,只要有房产,就必须按规定税率纳税。同时,美国房产税中有不少具体的减免税制度及对“二手房”转让的税收制度。更重要的是,美国的房产税实施有与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作保障。
  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在我国,短期内普遍征税条件不成熟。一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财产收入差异大。二是相关制度不完备,全国人大在2012年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评估规则、救济制度等还没有完全建立。三是不同阶层诉求不同,尤其会触动既得利益者,引发新的矛盾。此外,比如过去私房公改这部分群体可能除了房产没有其他太多收入来源,还有一部分人是贷款买房,可能连还贷都相当困难,要短期对他们征房产税会遭到阻碍。如果实施普遍征税,就要重点考虑合理返税等问题。
改革不能让居民基本需求受损
  贾康:现在只是刚刚在上海、重庆两地做了柔性切入的房产税局部试点,但已激起了一些不同声音。然而,要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必须要有现代税制所应包括的直接税制度。所以,必须要克服既得利益群体阻碍,以更大决心、魄力和勇气推地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我们需要出台更具有可操性、能够逐步推进的方案。下一阶段的财税改革,无法设想不包括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从当前看,中国的房产税不能照搬美国的普遍覆盖模式。比如说一些公务员、公职人员现在最担心什么?辛辛苦苦干一辈子,最实惠的就是住房,如果说刚刚房改拿到了自己有完全产权的房子,然后马上要征房地产税,可能大多数人会跳起来。所以我认为这方面应该非常清晰地给社会公众一个“定心丸”:以后所有社会成员的第一套房或者家庭人均计算下来的一定标准之下的基本住房,是不被这个税覆盖的。这一条非常重要。应该借鉴日本的对首套房免税的模式或对一定面积之内的首套住房不被此税覆盖。在财产税收的配合方面,还应有更广泛、更深刻的与财产相关的制度建设,体现从透明到保护、约束、规范全过程的现代社会特征,其中包括财产的登记制度、申报制度、保护制度、交易制度等的法律化。
  刘剑文:相比目前对试点征税对象的质疑,普遍征税无疑能体现公平、科学。但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比如征税后的税制度、合理的扣除政策,真正让中低收入群体吃上“定心丸”。美国如今的房产税制度也是逐步发展成熟的,确实有可借鉴之处。但我国有其国情的特殊性,在房产税制改革中一定要坚持法治,同时,注意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放在优先地位,避免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我一直强调,房产税改革要回到法律框架,试点最终也需要回到法律框架。房产税改革需要一个顶层设计,必须立法主导。立法本身既是结果,更是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充分吸纳民意,进行博弈,厘清要领,最终达成共识。
房产税应该用来提供公共服务
  刘剑文:房产税改革对稳定房价将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是唯一手段,稳定房价需要多管齐下,推进综合配套改革。除了调控房价、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的改革将使我国财产税体系进一步健全,更好地发挥财产税在税制结构中的作用。同时,房产税也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财力紧张矛盾。在我国,房产税也被赋予了更直接解决民生问题的期待。从这方面讲,房产税负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应该用来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品,比如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如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贾康:房产税的目的并不是唯一地为了打压房价,它实质上是以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形成规范的经济调节杠杆,来形成多种正面效应,包括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合理激励,以及在配套改革中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这一改革也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和收入再分配的组成部分。这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贡献,是具有全局意义的。
  房产税改革也是我国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新政”中的制度建设内容,事关各方利益和调控的水准与中长期效果。房地产领域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敏感性,随中国经济的成长、经济体制和社会形态的转变而正在前所未有地凸显。毫无疑问,作为一个税种,房产税难以改变中国今后几十年间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中的住房房价上扬趋势,但房产税一定有对冲房价上升、使过程较平稳、减少泡沫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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