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出台政策法规,偷漏税者无法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3-05-12  /  浏览:779 次  /  

    11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江西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不提供发票不办房产手续
    《办法(送审稿)》提出,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协助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助查询、查封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等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有奖
    《办法(送审稿)》提出,对检举或者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为检举人或者举报人保密,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给予检举人或者举报人奖励。
阻挠税务部门执行职务将追责
    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或干预、阻挠、取代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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