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出台居住证申办细则,房产证可以是配偶的名字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3-06-22  /  浏览:948 次  /  

    据报道,《上海(楼盘)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市房管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和上详细解读了申请者需要提供的居住在自购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住所证明。其中明确指出,申请者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上可以是本人名字,也可以是配偶(妻子或者丈夫)、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按照规定,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如果是买房的话,所提供的房产证应当复印除附图以外的完整信息。而房产证种类包括1996年3月1日以前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封面为咖啡色);1996版、2003版、2009版等三种版本的《房地产权证》(封面均为绿色);以及1996年至2000年发放的《房地产权证》(封面为黄色)《居住证》办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书有疑义的,可以请办理机构或者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
  如果是租房的话,根据不同的租房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也各不相同。
  《居住证》申请人或其配偶承租市场化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房),已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的,无需重新办理。租用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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