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进入诉讼,房主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卖了,而买主也才知道合同是假的。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支持了房主。
买房者王某诉称,其与房主张某的哥哥于2005年1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5万元购买张某的房屋。合同中确认王某已一次性支付45万给张某,张某向其出具收到45万购房款的收条,并将房产证原件、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此后,由于张某拒绝向王某交付房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对于王某的起诉,房主张某表示,其根本不认识也从来没有见过王某,王某所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自己从没有见过,上面的签字也不是自己签的,自己也没有授权过哥哥出售房屋,因此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
法官指出,双方的陈述均有令人难以信服之处。比如,王某为何在没有见过张某的情况下,就与其哥哥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张某如何解释房屋的产权证、钥匙为何在王某手里。
在一审过程中,经王某申请,对购房合同及收条中张某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两处均不是张某本人签字。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法院还新发现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张某已于2007年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妹妹,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房屋已经不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在客观上也不具备履行的可能性。而且王某在购房这一重大问题上,没有跟房主见面协商,购房款也不是直接给的房主,仅凭产权证和钥匙就签订了合同,很难说自己在这个问题上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最终,市一中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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