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林峰的表哥安欣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产权房,但是因为他当时不在上海,于是两人约定房产证做成林峰的名字。2004年9月林峰的另一亲戚廖成以自己另一套房屋,并且附加20万元与林峰名下的这套房屋置换。2009年,廖成、林峰及安欣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屋的产证登记人为林峰,实际产权人为廖成,双方同意适当时候办理过户手续。
现在,廖成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希望林峰协助自己办理过户,但是遭到了林峰的拒绝。廖成一怒之下将林峰告上了法庭。
廖成认为,房屋最初由安欣全额出资购买,只是购房时安欣不在上海,才以林峰名字登记。2004年安欣、廖成置换后,产权证原件与房屋钥匙由廖成保管,房屋的公共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等也由廖成支付。林峰仅为形式上的权利人。林峰认为,房屋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因此自己才是唯一的权利人,只有自己才能处置房产。
那么。该房到底属于谁?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律师解析】
受当前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以他人名义买房规避国家政策的现象日益增多,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一般情况下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法律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人为房屋产权人。但在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下,如果实际购房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不一致,且能够证明购房款由实际购房人支付,则可推翻这种法律上的推定,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本案中,系争房屋登记在林峰名下,但房屋由安欣出资购买再由安欣与廖成置换,在廖成、林峰和安欣共同签署的《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中确定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廖成,因此能否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关键便是该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由三人共同签署,三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系争房屋权属作出的书面约定必定会有正确认识。故该份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林峰虽持有登记在其名下系争房屋房产证,但其仅是名义产权人。廖成要求林峰按协议内容主张系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廖成所有,并且要求林峰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廖成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廖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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