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登记孩子名下的房产 是否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4-08-05  /  浏览:575 次  /  

   

 

    张女士:我与丈夫在2000年结婚,我与老公名下有两套房子,在2009年我们夫妻出资76万元在江宁区,以7岁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现因丈夫有外遇,准备协议离婚,约定我们名下的两套子一人一套,儿子由我抚养,他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在我儿子名下这套住房的处理上产生了争执;我认为儿子由我抚养,房子应当归我;丈夫提出儿子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我想问一下,我儿子名下这套住房属于谁的,我们离婚时怎么处理? 

 
  饶律师:从你所说的情况分析,该房屋产权属于你们的儿子的,你们无权处分该房屋。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完成,“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你们的儿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均无权处理。因孩子归你抚养,此房子当然暂时归你监管,但你作为监护人,不能私自的出售该房或变更房子所有权人,以免侵犯你儿子的合法权益。

  • 最近浏览》》
  • 热门楼盘展示》》
  • 推荐出售房源》》
  • 最新资讯》》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任丘房产网 Copyright 2012-2024 任丘建叶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B2-20210387
任丘房产网运营中心: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悦城3-901室
网站客服QQ:839141762 任丘千人购房QQ群:284872727 开发商广告联系电话:13363682222
冀ICP备2021007092号-1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