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先生与济南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房屋交付一年内,吴先生支付了购房总价款3%的质保金,但开发商并没有按期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吴先生于是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开发商迟延履行义务,请求裁定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仲裁庭认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开发买卖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即开发商所称的大产权证。开发商取得该大产权证后在销售过程中再分户办理买受人各自的房地产权属证,即开发商所称的小产权证。由此可知,开发商办理大产权证是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前提。大产权证办理结束后开发商的义务谈不上结束,而仅仅是售房行为的开始。开发商必须将小产权证提供给吴先生后其义务才视为结束。其间,开发商不仅要承担配合、协助职责,而且还应当积极承担报送需由其提供备案资料的义务。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接受了吴先生的书面委托,承诺为其办理小产权证。所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违背了与吴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其支付违约金。
任丘的网友们,今天的这一讲你们明白了吗?当自己的这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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