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公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7-08-19  /  浏览:888 次  /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

 二、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传销活动以“拉人头”为主,以招工、快速致富、零风险投资高额回报或支持国家项目运作为诱饵,以收取“入门费”、“会员费”为幌子,采取开会、培训、上课、参观、旅游等方式,对新加入者进行“洗脑”,对国家政策、社会现象进行歪曲解释,灌输与法律、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通过欺诈、要挟、精神控制甚至暴力胁迫等手段发展人员,以收取高额的“人头费”骗取钱财,实际上已经变成团伙诈骗犯罪,成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必须向当地工商局或者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宽处理。

 四、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已出租的应立即收回并终止租赁关系,仍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所、活动、经营、仓储等场所的,依法予以查封。

 五、严禁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身份不明人员提供租房信息,中介机构必须登记居住人员身份和联系方式,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依法到辖区派出所备案,外来流动人口必须依法到辖区派出所进行身份登记,用人单位、出租房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上报流动人口信息。

 六、鼓励全市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来,积极举报传销人员和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2210210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3337700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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