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关于父母遗产的继承,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办理: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
如果独生子女想要继承父母遗产,提供给相关部门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即可申请房屋过户登记,不再履行必须对遗嘱进行公证的规定。
二、法定继承
1. 协商继承
如果全部继承人之间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则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如果是独生子女可参考“遗嘱继承”应提交的材料。
2. 公证继承
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的规定废止了,但遗产继承公证还是具有其法律效力的。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申请遗产继承公证,然后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 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且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或者状告银行、房管局(因为他们有审查合法继承人的义务),待法院判决、调解后,可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