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丘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知!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3-05-31  /  浏览:274 次  /  

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到期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到期的处置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


关于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到期的处置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我市现存部分合同约定出让年限不足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逾期或即将到期。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规范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满续期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相关事项处置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原出让用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应当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2.符合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3.未改变出让用途;

4.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和消防要求

5.符合产业政策;

6.其他有关规定。

(二)对符合续期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使用权人持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认定意见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认定意见;

2.符合续期条件,准予续期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订续期方案报政府审批;

3.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受让人缴纳出让价款;

4.没有新建需求的,不再办理项目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续期的最高年限与原批准土地使用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续期出让起始日自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到期日起算。

(四)出让地价按照规划条件并结合现状进行评估。规划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状出具。当地块现状容积率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出让地价应按照现状容积率进行评估。

出让地价评估时以办理续期手续时间作为土地估价基准日,市有偿使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价格,100%收取。涉及工业用地的,其出让地价不得低于续期合同签订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续期出让时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建筑物不作价;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建筑物依法处置。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不再续期的,按以下处理:

经协商,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续期意愿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取得。

不能批准续期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解决。

三、对收回的出让到期土地,土地使用者应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土地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意见施行前,已逾期使用的出让到期土地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研究具体解决方案。

五、本意见发布后,如国家或上级省、市出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任丘城大小事

编辑:小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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