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关城市更新安置房!!不得跨县安置!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4-03-14  /  浏览:2226 次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安置房源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安置房源管理办法》(试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3月19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您反馈至电子邮箱(zxcqcsgx@163.com)。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


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安置房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沧县、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保障征拆安置规范有序推进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在建、新建城市更新安置区,以及市财政投资建设

社会收购等方式用于城市更新安置的房源。


第三条  安置房源建设单位负责安置房源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安置房源相关政策制定

房源信息统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置房源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

分别负责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情况

分别确定城市更新安置房源管理的具体部门。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管理


第四条  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拆工作,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建筑物拆除补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

分别成立征拆项目指挥部,安置房建成交付使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应保持征拆指挥部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市更新安置房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建设规模、面积标准、建设套数等组织实施

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比例的地下室、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

市行政审批局应在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规委会后同步函告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共同对安置房房源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城市更新安置房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并履行验收程序

保障安置房的工程质量及居住使用安全。


第四章  房源验收及信息建立


第八条  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准确统计并建立安置房源项目清单

并报市政府,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位置、楼栋、面积、套数、安置对象,以及地下室、车位、车库

商业等配套设施信息。


第九条  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安置房源梳理、统计等工作,根据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

高新区管委会提供安置房源项目清单,建立健全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安置房源项目库,推动建立安置房源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安置房源信息化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运行。


第十条  安置房源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安置房分批次开工情况,以及选房安置情况等

进行房源信息的实时动态统计。


第五章  安置房源分配



第十一条  安置房源安置使用时,应对被征收人与安置房源进行合理匹配,保持整栋、整单元进行安置

以保障剩余安置房源的继续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安置房源面向被征收人进行选房安置之前,各县(区)要根据所需安置房源,制定房源安置方案

原则上不得进行跨县(区)安置,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

上报内容应当包括:征拆项目的征收拆迁总户数、安置区名称、所需安置房源套数、安置具体楼栋、安置房具体位

配套车位、车库、地下室、配套商业、选房模式、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选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房源安置方案以及规定操作程序执行

严禁随意超出安置房选房范围,不得将未列入的安置房源进行随意安置。


第十四条  选房安置结束后,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将选房结果

并附详细的征拆总户数、安置区名称、安置楼栋、安置房源、配套车位、车库、地下室、商业具体位置等内容,

提交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经核对后,在安置房源项目库中进行核减。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经完成选房安置的,应按照前款要求,提交选房安置结果,进行房源信息的调整。


第六章  房源交付与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安置房交付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完善项目各项工程验收手续、档案资料及日常维护工作

并履行验收程序,确保交付后具备使用条件;辖区政府应提前组织落实居民委员会人员及编制,提前介入

做好与村委会的承接工作,保障村民向居民平稳过渡。


第十六条  安置房交房之前,被安置户补交的房屋面积房款差额,待结清统一归集

按照项目投资来源交相应的财政部门,列入城市更新资金,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被安置户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齐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

辖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办理交房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免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已分配的安置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可以按照存量房规定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安置房项目实施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在业主、业主大会等合法主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按照《沧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沧建〔2021〕14号)有关要求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安置房项目中,未记入公摊可用于经营的公建配套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其产权归出资方所有,具体经营由产权所有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委托城市更新平台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七章  剩余房源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交付满足所有安置需求后,如有剩余安置房源,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由权属人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置,所得收入列入城市更新资金

统筹使用。已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源不得违规出售。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选房安置程序进行回迁安置,不得隐瞒房源情况以及随意选房

造成剩余房源零散、难以继续使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设标准不合格、选房出现混乱、分配不合理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房屋处置失当、物业管理不规范

监督管理不到位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置房源安置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来源: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编辑:小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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