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混凝土泵车、植保机械、非公路用卡车、场内车辆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二(含)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
任丘市工业道和京九铁路线以西,南绕城线以北,胜利道以东,雁翎路向西至大广高速顺延至任文干渠以南的合围区域,合围区域的边界道路工业道、南绕城线、胜利道、雁翎路包含在内以及全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为禁用区域。
四、管控措施
(一)禁用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具有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的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
(二)禁用区域内,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的柴油机驱动的车载专用设备,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等特殊情况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区域限制。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8日发布的《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任政告〔2021〕29号同时废止。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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