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
通 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烟花爆竹实行全域、全时段禁产、禁储、禁运、禁售、禁燃(放)管控。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所有种类烟花爆竹。
附 任丘市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任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日
任丘市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
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一)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100箱以下的视情给予200元至2千元奖励,100箱以上不满500箱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千元至6千元奖励,500箱以上不满1000箱视情给予6千元至1万元奖励,1000箱以上不满5000 箱视情给予1万元至2万元奖励,5000箱以上视情给予2万元至2.5万元奖励。案值特别重大的、做出突出贡献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专题研究批准后,进行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烟火药、黑火药、易制爆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案情重大,经查证属实并捣毁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公安局:110
应急管理局:0317-2222990
2.信件举报:可邮寄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各派出所或市应急管理局。
3.当面举报: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现场举报。
三、奖金领取办法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局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注意事项
1.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线索,并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严禁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举报人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确保其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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