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将从7月1日起执行《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3-06-20  /  浏览:840 次  /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大连市《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房屋互换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改善居住条件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就互换房屋差价部分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产权房屋和非产权房屋均可办理个人房屋互换贷款。
房屋互换贷款流程
一 受理
  申请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委托评估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借款人提交本人、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按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二 审批
  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评估费、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并与中心签订借款合同。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借款人持《联络单》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申请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在《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并签章,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三 抵押登记
  代理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材料提交中心。
四 放款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房屋互换贷款需同时具备6个条件
  办理产权房屋互换贷款,借款人须以互换所购房屋作抵押;办理非产权房屋互换贷款,借款人需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方所有权房屋作抵押。
  借款人申请房屋互换贷款,应同时具备6个条件: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本人或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获得自住普通住房,且互换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日前一年以内;
  ——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房屋互换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提供符合《担保法》规定并经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担保;
  ——提供中心认可的保险或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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