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不动产权证,有以下情况如何处理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7-09-11  /  浏览:973 次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规范的形式对“代理”加以了规定,使各地不动产登记人员操作有法可依,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如下五种代理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

    一、授权委托书公证后,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持此委托书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时,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但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终止。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则不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个代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果是一方持另一方的委托书或者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涉及代理签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如果是“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应受理。

    三、未成年人的代理

    第一,如果父母都在世并有监护能力,处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由父母作为共同监护人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父母已离婚,也应由离婚父母共同申请。

    第二,如果父母一方已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的,另一方作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第三,如果父母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五、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相关建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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