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案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政府有权不予批准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浏览:5075 次  /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规定:“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审批新建村民住宅用地。”第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本案中,当事人现户口在村里,但在该村不拥有宅基地,其具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但是,其申请宅基地的前提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由于规划调整,当事人所在的乡镇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乡镇政府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8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人民政府。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梁某因诉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头镇政府)、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威海经开区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4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梁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依法有权主张宅基地,桥头镇政府、威海经开区管委会以规划为由剥夺其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处理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规定:“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审批新建村民住宅用地。”第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本案中,梁某现户口在孟家庄村,但在该村不拥有宅基地,其具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但是,其申请宅基地的前提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由于规划调整,梁某所在的桥头镇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桥头镇政府、威海经开区管委会对梁某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科雄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孙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记员  申泽斌






                                                                                                                                                            编辑:林糕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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