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书香人社”政策法规解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机制得益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今天为大家推送的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三章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大家好,我是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赵萍,现在由我为大家解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三章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编辑:林糕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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