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背景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为防范化解潜在金融风险,银行正采取多样化方式甩掉不良“包袱”。
不良资产上升必然带来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针对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有多种渠道。
如直接催收、协议处置、借新还旧等等。
不过目前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仍相对较高,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手段还不够丰富,化解风险能力还有待增强。
1、直接催收
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
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诉讼时效是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因此诉讼时效首先是法定有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该期间可以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继续计算),但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但是银行对债务人主张债权,对于保证人的责任就要分情况来判断。
2、协议处置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质)押物的处理方式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
折价:相当于以物抵债,即债务人将抵(质)押物作价转让给债权人。
拍卖: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卖抵(质)押物,出卖的价款抵偿债务。
变卖:即将抵(质)押物以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价款用来清偿债务。
3、借新还旧
借款人因临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有的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
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借新还旧合同为新合同,因此原对主合同的担保物要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也要重新办理,保证债权担保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未来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会随着互联网和科技运用不断提升,市场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定价会更为合理且处置方式更为多样。”
银行应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手段配合对不良资产细化的分类管理,加强不良资产的出清力度,提高回收比例。
编辑:林糕糕
本文来源:不良资产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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