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雄安新区车辆购置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保障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工作顺利实施,扎实做好全区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缴纳办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规定和《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机动车车牌申请资格和数量的规定要求,自4月19日起,符合《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单位、个人及车辆类型,可在新区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及车辆类型,请自行合理调整到车辆登记地对应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现就雄安新区车辆购置税缴纳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主体类型
符合《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适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是指登记地址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河北雄安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2.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雄安新区户籍人员;
(2)驻雄安新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雄才卡的引进人才;
(4)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在雄安新区工作人员;
(5)持有雄安新区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连续1年以上在雄安新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省直参保人员参保年限视同雄安新区参保年限,但失业保险应在雄安新区缴纳(连续1年以上)。
申请非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名下需没有在雄安新区登记的“冀X”牌照非新能源小客车。
二、受理车辆类型
1.新能源车:各新能源车型(除摩托车)均可受理。
2.非新能源车:包含小微型载客汽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使用性质为消防、工程救险、警用、救护类型的汽车。
特此公告。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来源:雄安发布
编辑:小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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