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丘市《支持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23-07-01  /  浏览:1626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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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支持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支持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为支持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项目所需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任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政府统一领导征收安置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被拆迁土地的地类认定、办理安置地块的转用工作,并指导乡镇政府纳入所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安置地块的使用工作;市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


三、征收农用地按照现行的征地区片价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23号)文件标准执行。属于村集体的配套设施水电(包括变压器迁移)、气、路等按评估价格以货币方式补偿。


四、凡涉及按评估价格或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拆迁项目,需要对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选择的,当服务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服务单位。当服务费用未达到采购限额的应在具备相应能力(即单位和人员均有资质、具体工作人员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中审慎选择,按照“谁委托、谁监管、谁对评估结果负责签字确认”的原则进行实施。评估报告和主要工作底稿原件等委托人应同步存档备查,以上相关要求应在委托协议中注明。


五、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迁评估机构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在被征收房屋所在村规划宅基地内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新建房屋。


新安置地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及户型规划设计工作,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达到“三通一平”条件,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挑选规划区内宅基地位置(若同一天内多户签订协议采取摇号或抓阄方式确定挑选顺序)。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按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33平方米的标准划定安置地。拆迁户面积不足233平方米的,按不超过233平方米的标准划定安置地;原有宅基地超过233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210元以货币方式补偿。


六、对被拆迁人给予搬迁费和过渡补偿费。搬迁费标准按拆除房屋认定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过渡补偿费标准:按认定的宅基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算。选择住房安置的过渡补偿费按交地之日一年计算补偿,自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起兑现过渡补偿费。


对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按规定期限搬迁的,按被拆迁的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的评估价格计算助迁费用。具体助迁费用标准为:一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地上物评估款5%的助迁费。二是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腾空房屋并具备拆除条件的,给予地上物评估款5%的助迁费。


七、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均为建设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和奖励资金。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兑现给所在村委会;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按照评估结果补偿给所有者;


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未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不给予奖励。


属于违法违规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按照河北省清理违法占地有关规定执行。


八、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被拆迁户支取补偿后,由发证机关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据法律文书执行。


(二)超过签约期限不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合法住宅房屋的,由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非住宅房屋、村集体农用地上居住房屋的由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程序依法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合法住宅房屋及村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后,其附属设施(迁移类除外)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如私自拆除、损毁等将在补偿款中扣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体农用地上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拆除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人需在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超过该期限未拆除的征收实施单位代为拆除,不再给予助拆费。


(四)属地乡镇政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对各村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配合评估机构对全村的土地(房屋)测量评估。


九、在校学生在父母周转过渡居住地就近入学的,由教体局会同当地乡镇政府统筹安排。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未尽事宜,参照市出台的其他规定执行。



来源:任丘市人民政府

编辑:小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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