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任丘所有小区!!物业不得擅自挪用!!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5-10-28  /  浏览:26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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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停车位等收益,究竟归谁?日前,沧州市出台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新规给出了明确答案:这些钱都归业主所有,物业不得擅自挪用。


哪些收入算公共收益


新规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公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具体包括:


广告收益:利用小区的出入口、大门、道闸、楼宇外墙、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设置广告位所获得的收入。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产生的车辆停放使用费。


场地租赁费:公共区域摊位租金,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用于商家促销、摆摊、设置快递柜、自助售货机等所收取的进场费或租金;通信基站、净水机等设备占地费;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公共配套用房(设施)运营收入,包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游泳池(馆)、健身室(馆)、幼儿园、会所、便利店、卫生站、菜市场、架空层等公共配套用房(设施)用于租赁或经营所产生的收入。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设施)不在此范围。

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公共收益怎么用


新规强调,业主所得公共收益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的使用,不应改变其共有属性。


业主大会成立前:在前期物业阶段,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为公共收益单独开设账户。物业公司可以从中扣除不超过总收益30%的合理成本(如法定税费、人工、能耗等),剩余部分全部归业主所有,这部分钱用于补充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如何使用和分配公共收益,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可同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为由拒绝移交。


收益账本须“阳光公示”


为了让业主看得明白,新规要求公共收益必须“晒在阳光下”。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居(村)委会,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合同公示:签订涉及公共收益的合同后,7日内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


定期晒账:每年至少公示两次收支情况,分别在1月和7月,每次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也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业主。


监督保障:如果物业或业委会拒不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居(村)民委员会将报送属地住建部门,并指导业主进行审核。


违规将受严惩


对于不按规定公示、在物业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公共收益账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依法处罚。如果存在侵占公共收益等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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